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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如何防范“地沟油”犯罪

2012年02月27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地沟油"犯罪应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即"地沟油"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知》形成了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有力震慑,也为司法机关深化打击“地沟油”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可以说食品企业预防此类犯罪刻不容缓!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法律人的角度为食品企业提供一些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首先,对"地沟油"犯罪要做到思想上高度认识,应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其充分意识到"地沟油"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此类犯罪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可采用法律讲座以及观摩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成果展览的方式以及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制宣传栏的多种方式来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让企业从上到下认识到"地沟油"犯罪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法律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从“购销存”三个环节入手,防范“地沟油”流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后流向社会,具体如下:

1、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向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油脂经销企业进货。杜绝向黑作坊、无加工资质的个人购买原材料。购买原材料时应和对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标准,约定原材料的保质期,要求销售方在交货时提供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在交货时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或是部分抽检,杜绝不合格油脂入库。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如诉讼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等经济损失。

2、在存贮环节,建立严格的原材料出入库和科学存放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库存商品账簿,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抽检制度,对于原材料应该“先进先出”的使用原则确保原材料的新鲜使用,预防原材料因过期,腐败、变质,降低因原材料品质下降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要求库管员定期盘库,发现原材料变质过期,应及时上报。对于过期原材料的处理应该制定严格的程序,建立过期原材料处理台账和档案,与收购和处理过期原材料的企业和个人签订出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要求其书面说明收购此类过期原材料的用途和流向,定期回访此类企业以进行监督。

3、在加工环节,保持生产车间的卫生以及封闭性,和相关人员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立产品责任追究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食品卫生和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最后,对于一些非法分子要求企业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坚决拒绝,切不可为谋取暴利而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切记,在你违法之时那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已高悬在你的头上!

(吕琦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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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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