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位驴友通过黑导游去西沙群岛探险,结果被困海岛,有关部门为救援这24名驴友,前后花费40多万,最后这24位驴友均平安脱险。
一条不长的新闻登上了各大网站的头版。人安全了,大家松了口气,可是这40万的花费谁来承担?救援单位是一筹莫展,不知所措。有网友呼吁我国应进行立法明确规定救援费用应由被救援者承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40万的救援费已经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救援单位可要求被救助的驴友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规定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三个特征:一、管理他人事物。二、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三、代为管理或服务而产生了费用。而此次40万救援费用的产生已具备“无因管理之债”的三个特征。不过有人认为,在公民社会,政府部门有义务救援自己的公民,这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应该受到一定约束和限制,其个人行为不能造成社会和他人的不利益,如果这种行为造成社会和他人的不利益,其应该予以赔偿或补偿。否则,这就是对那些在合理范畴内行使自身权利的公民的不公。这些驴友私自去未开发的且存在高度危险的西沙群岛探险,将自己置于险境而导致救援部门无端产生了40万的救援费用,被救助者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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