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轻的24岁打工女孩杜鹃,带伤加班在一月十四日因脑出血死亡了。对于她来说是这个年轻的生命来不及环顾这个绚烂的世界,充满遗憾;来不及孝敬年迈的父母,充满愧疚。对于她的家庭来说,带来的则是支离破碎的痛楚和土崩瓦解的毁灭。是什么引起这种悲剧的发生?怎样杜绝这种灾难的发生?值得每个人来思考,对于用工单位说,更应该提高谨慎,改善制度。
杜鹃,1月5日在她工作的福群集团深圳厂区被洗手间的门打伤,为得到单位600元的全勤奖,忍痛加班3天,在1月14日脑出血死亡。
不知情的市民可能嗔怪这个不珍惜生命的女孩,怎能如此大意自己的生命!这确实在提醒我们要有健康知识,要有健康意识,如专家所言“脑出血及时送医,抢救后可完全恢复”。当然,毫无疑问,她没有意识到门对头部的撞伤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对于她一般的底层劳动人民的眼中,小病小痛与“巨额”的600元全勤奖之间,600元的全勤奖具有更大的诱惑。
全勤奖如此大的魔力,那全勤奖到底是什么?工友介绍,杜鹃提到的600元全勤奖,按规定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2月16日之间,如果这一期间都在厂里做工,就可以拿到600元奖励。
按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条)。而单位规定的“全勤奖”貌似是对坚守岗位员工的奖励,而实质上带有“惩罚性”,生病的杜鹃如果请假一天看病,她损失的不仅是这一天的工资,还有这600元,这种“全勤奖”是对《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避。怎样同时让用工单位能有效的鼓励职工坚守岗位,又能维护好职工的权益?这就需要对单位的“全勤奖”进行合理的改善,其中一条基本的“病假不影响所谓的‘全勤奖’”。
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而杜娟的工友透露,“那扇门的弹性太大,推开很快就会弹回去,平时都用绳子绑着,一直保持开门的状态,防止它弹回去。”可见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也违反了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七十九条)。目前争议的核心是工伤认定,家属索赔28万,公司愿赔16万,然而当调解协商很难达成时,为了保证争端的有效解决,不能久调不解,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更快更有效的处理。
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政府部门增强监督,劳动者重视自我保护,落实法律的执行,多管齐下才能有效的减少这种悲剧!
(王海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