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于2012的3月14日高票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其中个别条款比如第73条、第83条等所引争议并未就此平息。本文对具体条款合理性不想再去讨论。仅是对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的完善提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会期审议、讨论的事项多
一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会期约为十天。在这十天内,代表们要讨论、审议的事项繁杂。有上度年财政决算和新一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审议、表决,有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修改和表决,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及法律草案的审议、表决等。
2、时间短
相比需要审议的事项,为期十天的全国人大会议在时间上显得捉襟见肘。每个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每个代表都有一个全面深入了解及思考的过程。在短短的十天内要对上述事项作到全面了解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投票,显然勉为其难。
3、代表法律专业知识欠缺
代表们对相关领域的知识完全陌生或掌握不够,客观上造成代表们夫法深入思考,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由此表决通过的相关事项很难说反映了代表的意志,像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如此专业性的问题,代表们如果了解的时间太短,法律知识缺如,其在表决时按下电子表决器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并无意义。
4、表决程序不科学
现在的表决程序是在大会上对整个草案进行表决,而在实际上,对于草案整体而言,代表们可能并无大的异议,而仅是对个别条款持有不同意见,但因目前的表决方式,代表也只得投下赞成票。
以上因素,使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流于形式。
二、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之构想
1、以民意、民调为基础
法律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条款应征求公民意见。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确实做得不错。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会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综合各方意见的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一方向是对的,应让法律接地气,让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该做法应继续予以发扬光大,并逐步予以完善。
按立法法之规定,法律草案应在会前三十天发给各代表,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没有严格按遵照执行,致使代表们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草案的相关规定,影响了代表履行职责。基于绝大多数代表对法律一知半解,除了应提前向代表发放法律草案本身以外,还应将征求意见过程中形成的争议一并提交给代表,让其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有个全面的认识,这样,代表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及争点之所在及支持和反对该条款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表达看法,行使表决权。
3、发挥法学教授的专业作用
邀请法律院校的教授到各代表团处,在分组审议时对相关条款特别是争议较大的条款的含义及各界争议焦点作个介绍,有利于代表们正确理解条款的主要意思,更有利于代表了解争点在哪里及理由是什么,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
4、对法律草案或修正案特别是争议较大的条款,应采取逐条表决或单独表决的方式,而不应采取“捆绑式表决”的方式
一部法律草案或修正案包含较多条款,代表们可能对绝大多数条款并无反对意见,而仅是对个别条款持反对意见。如果采用目前的表决方式,代表们要么对整个草案投赞成票,要么对整个草案投反对票。这两种选择都无法体现代表的真实意思。如果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则表决结果完全客观体现了人民代表对各法律条款的意见表达,这才是科学的。比如对此次饱受争议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83条,如果单独就此条款表决,是否还会高票通过?我们不得而知。采取“捆绑式表决”,无异于绑架了代表对相关条款的反对意见。
三、逐条表决或单独表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
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极度关切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有必要进行单独表决。有人认为逐条表决不现实。我认为,在技术上,逐条表决不存在任何障碍,只是在时间上可能耗费较多。但相比较公民的切身利益,多花些时间,对条款进行表决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所谓“秘密拘捕”等条款可能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及公民合法权利被严重侵犯等,公众对此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公权力的滥用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已非个别现象。如果草案的逐条表决做不到,那至少要对争议较大的条款单独表决,该条款如果未获半数以上支持,说明社会上对此没有形成共识,与其匆忙通过,还不如暂缓。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代表的意志。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