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这样的一篇报道让很多人觉得疑惑:长春的两男子因喝醉酒耍酒疯而强迫他人为其买单33元,后来,此二人以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仅因为强迫别人买单33元就被公安机关逮捕,并以抢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让很多人都觉得是小题大做,只不过33元钱,为何此二人要为如此荒谬的耍酒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呢?下面笔者就抢劫罪的概念及认定问题做以下简要分析:
首先什么是抢劫罪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四个: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结果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往往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次是抢劫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以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内容的,因此该罪的认定是以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为标准的。
因此,根据抢劫罪的相关概念和认定标准,本案的两名男子,因强迫他人买单的行为而被认定为抢劫罪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的。通过此案我们不难看出,刑法的定罪也不以严重的危害结果为依据,犯罪行为和情节的相互结合,才是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
(吕方征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