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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师振律师: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加盟费应否返还?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加盟费应否返还

特许经营实践中,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不同的特许经营体系,加盟费的数额不同。特许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往往对加盟费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

笔者认为,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首先涉及对加盟费性质的认识问题。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组合(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等)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组合(如商品配送系统、财务系统及服务系统)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产、资源共享。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

加盟费支付的目的是为获得经营资格,特许经营资格的获得意味着被特许人得到了一种授权,从而能够因此取得可以带来声誉的知识产权、规范统一的营销培训、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开办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和风险负担。加盟费本质上就是特许人准允被特许人使用其无形财产的报酬,也是特许人前期为了建立经营品牌所做投入的部分回收,与被特许人预期利益获得与否毫无干系。当无形财产对被特许人至关重要且为其成功经营所需要时,缴纳加盟费成为被特许人享有资格、准入市场、跨越门槛之必然。而经营资格的存续使得被特许人所得无形财产的价值,从静态的资格享有变为动态的收益获得。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但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1、如果被特许人缴纳加盟费后,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被特许人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2、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了加盟费“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这是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而不是仅依此约定来决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加盟费的归属。透彻把握加盟费的性质,确定法律基于加盟费所设定义务的违反主体,作出加盟费所对应的资格和权利的享有是否充分的判断,这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则。

特邀普法律师崔师振简介

崔师振,北京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专业律师。

崔律师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特许经营法商实务的研究与实践,发表特许经营专业论文二十余篇,著有《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一书;现担任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艾大米国人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大型连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特许经营纠纷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9月,代理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处理其与北京市房山区加盟商之间的特许经营纠纷,为其挽回了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2012年8月,代理全球著名连锁品牌爱蒂宝中国总部成功处理了其与郑州店、杭州店和青岛店三家加盟商的加盟纠纷,致使特许经营领域很容易发生的加盟商连环诉讼的现象没有发生,为其挽回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麦优(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13年帮助其制止了南昌店、沈阳店两家加盟商的侵权行为,为其挽回了13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维护了其良好的品牌声誉。

崔律师先后接受《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中小商业企业报》、《中国投资杂志社》等多家媒体的专访;2012年11月,受邀作为特许经营专家律师,在中国烹饪协会快餐连锁委员会年度大会上就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所做主题发言,引起几百家与会连锁企业的极大反响。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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