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与银行签订格式合同,很少逐一阅读密密麻麻的条款,一旦出现纠纷才后悔莫及。12月16日,安徽省工商局曝光了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约谈了一家银行责令其整改。
多家银行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据了解,今年7月,安徽省工商局征集了多家银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督促银行业对所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向省评审委提交了自查自纠报告。在此基础上,省工商局对多家银行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分类、整理,并将消费者投诉、反映问题居多的银行业“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提请省评审委各成员单位进行重点审查。
评审委员会认为,银行业借款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格式合同由银行单方面制定,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选择签或者不签。银行作为贷款方具有特殊地位,与消费者在格式合同签订上存在一定的不对等,这才出现了“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中的三大陷阱
(1)银行免除自身责任:格式合同中对贷款人责任提及较少,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
(2)加重消费者责任:银行基于风险控制,合同中提及消费者违约的事项很多,但不少事项存在与相关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责任。
(3)排除借款人权利: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中,银行规定,因合同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一规定排除了借款人诉讼的权利。
法律如何规范格式条款?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理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从某个角度来说,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需对格式条款做进一步的完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