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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师振律师:特许经营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历来被看作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的很多规则都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特许人在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两点:

第一,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往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签订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个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是合同主体,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后,被特许人又往往自己或者与别人合伙设立企业来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者就造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者又没有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一旦出现加盟纠纷,特许人就不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些特许人为严格保护企业的经营资源,往往将不竞争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主体扩大范围,不仅在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特许人授权其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而且将该义务延展至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等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特许人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直接对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告诉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如果不是自己直接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而是以自己或者与别人一起设立的公司来进行经营的话,特许人应当要求实际使用其经营资源的经营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上重新签字,变成合同主体。

(二)特许人应当让在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承诺,如果将来不以其名义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而是通过其设立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设立的企业承受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被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许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扩大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时,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实践中,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中,很有可能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商业秘密,加之他们都经历了多年的行业历练、接受了特许人多年的专业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和渠道资源,拥有强大的业务实力。若这些主体从事于特许人或其授权被特许人经营的义务时,他们的竞争,将更大程度地分解特许人的经营体系,损害特许人的现有权益。因为他们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特许人无法依据合同条款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为了防范这样的法律风险,首先,特许人可以要求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处签字盖章,以示对合同内容和自身义务的充分认可;其次,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为该违约责任的承担设定替代原则,即被特许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或禁止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从事竞争性经营活动,被特许人未采取该项措施或采取该项措施不力、致使特许人权益受损的,应当对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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