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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自焚者系上访人员 上访须符合法律规定(图)

2014年05月2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宜宾自焚者原本是一名上访人员,大概是怀揣有不满情绪,所以选择了用如此决绝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幸亏他已经被救起,或许我们还能从他口中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得知他为什么选择这样激烈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拿着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宜宾自焚者的所作所为,实在不可取。

事件回顾:

宜宾自焚者系上访人员

昨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一李姓男子(75岁,翠屏区人)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山广场自焚。当地公安、医疗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该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

下午1时许,宜宾市中山广场,在绿化带的一角,一位老人正在清理残留下的物件。其中有几页打印的纸张,上面写着“绝命书”“昭告天下”“李天熙2013年6月15日”等内容。此外,还有一张公交卡、一张医疗卡和一部手机,均被烧坏。

宜宾市政府新闻办表示,自焚男子李某某全身大面积烧伤,烧伤面积达93%。目前,四川省、宜宾市医疗专家正全面会诊,全力救治。

据了解,该男子系上访人员,已于2008年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获取一次性补偿款25万元,并签署息诉息访承诺书。李某某家人表示,李某某自焚前并无征兆。(来源:成都商报)

专家律师易轶点评:

上访须符合法律规定

宜宾自焚者系上访人员,上访需符合法律规定。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律师易轶表示,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对信访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的渠道及其它信访相关问题,对上访作出了明确规定。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信访监督,在社会的治理、纠正不正之风、处理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访监督具有两重性和双向性,两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的结合,双向性就是互相监督,信访人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监督信访人。信访监督是具有很高权威的监督,它包含着对监督者的监督。

宜宾自焚者系上访人员,他的做法并不可取。上访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先是新疆爆炸,然后宜宾自焚

@法制日报社记者任东杰:【四川宜宾七旬男子自焚事发地邻近市委大院】据新京报报道,今日上午四川宜宾市城区钟鼓楼附近发生一起自焚事件。公安机关通报称,上午10:10左右,一李姓男子(75岁,翠屏区人)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山广场自焚。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据当地人介绍,自焚事发地紧邻宜宾市委、市人大大院。

@李某人在西北:宜宾七旬男子自焚事发地邻近市委大院(图)--不满暴政,何必自残?死都不怕,为什么不拉些贪官污吏垫背!

@Jonson皮皮:先是新疆爆炸,然后宜宾自焚,然后上海飞乌市航班因威胁信息迫降……然后兰州火车站发现炸弹……随后泰国军方宣布控制政府……现在是朝鲜向韩军巡逻舰开炮……。记者也感叹这个世界太疯狂。

结语:

宜宾自焚者的生死,牵动众人的目光。一个人究竟能受多大的委屈,才会选择踏上这条不归路?我们并不能用勇气可嘉这样的词来形容这位自焚者,他的心是坚定的,同时也是愚蠢的,搭上自己性命的救赎并不值得提倡。还有那些执政者们,看到这个场面,是不是该清醒一下了?(法邦网)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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