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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猥亵12女童引震惊 判20年都不解恨(图)

2013年09月02日  作者:朱书静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老板猥亵12女童引震惊,媒体这几天密集报道。出生于1950年的这个“老板”年龄大的足够可以称为爷爷,12名女童中竟然有3个还不满5岁,他竟然有脸向这么小的孩子伸黑手、伸魔手。最可恶的是,他的老婆还将猥亵的情形拍成视频。这既是时风的低下,也是道德的败坏,更是人性的沦丧。记得前几天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两未成年女孩遭爷爷侵犯。哎,如今老年人犯罪越来越多。恬不知耻的他们向未成年伸出魔抓,真是禽兽不如。对于这种禽兽的法律该如何惩处?法律是否会考虑他们上了年纪而轻处罚呢?

事件回顾:

老板猥亵12女童引震惊 法网恢恢

河北廊坊某私人幼儿园老板杨成杰,对园内12名幼女实施猥亵、奸淫,于去年被警方控制。后经调查,该园无证非法经营,且杨成杰有重婚行为,近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杨有期徒刑20年。

“爷爷是坏人,摸我屁股。”当拉着姥姥的手说出这些话时,这种伤害,已经超越3岁半的蒙蒙(化名)所能理解的范围。这起事件进入公众视野源于去年8月1日,3名受侵害女童来京治疗的消息。3个孩子都在事发幼儿园就读,她们被侵害后,家长怀疑孩子体内被侵害者放入异物,但廊坊不具备进一步检测和治疗条件。

受侵害的孩子们,嚷着下身疼痛,不愿让家长碰触。直到大人反复追问,才知道是“幼儿园爷爷用手抠屁股”、他把牙签塞进了孩子下身。

家长们愤而报警。2012年7月5日,被孩子们称为爷爷的杨成杰被刑事拘留,之后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逮捕。一同被控制的还有段丽芹——幼儿园园长,案发前,杨和段对外公开的关系是夫妻。(来源:人民网)

法邦时评:

是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而强奸罪恰恰相反,必须与妇女发生性交。本事件中,老板采用的是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所以不够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本事件中,老板的行为很容易判定,是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判定为猥亵儿童罪。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我国法律还规定,把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年龄界限规定在75岁,本事件中,男子出生于1950年,还没有到减轻处罚的年龄。鉴于他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应给与重处罚。

网友评论(来源新浪微博):

就是一畜生

@海-BeliEve:判多少年都不够,你毁掉的可能是小孩的一生,这是付出多大的代价都弥补不来的!病态的人格。

@江苏乙肝医院有哪些:身为人父人母怎干如此禽兽之事???

@程进-遇到御道:禽兽不如!畜生不如!

结语:

贪一时欢愉,葬一生自由。最近微博流行一句话:“各干各的事,各织各的博。”在这小编也借用一下啦,老年人就该有老年人干的事,老年晚节不保,怎样为人父母?这不仅得到天下人的耻笑,让子女还如何抬头做人? (法邦网)

[责任编辑: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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