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病假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行政工作。今年6月初,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口头通知林某,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林某因颈椎疼痛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冯患有颈椎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林某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6月底,林某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某3日内到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林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林某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林某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林某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林某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继续与林某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医疗期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定时间,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期的法定顺延。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需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