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意定解除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解除不同情形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并不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当时法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