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最详细的规定,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劳动争议的概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事由而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