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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此文章帮助了110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但保密协议完全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这是竞业限制制度。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才有竞业限制。

二、保密协议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具体协商确定。即便没有约定保密费,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在法律上,企业没有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的义务。是否支付保密费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并就保密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另外还需作出书面约定。若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泄露商业秘密,也不能在签订合同后向企业要保密费,企业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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