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通人力资源律师  >  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协议与补偿金  >  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南通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条,分别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经济补偿、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期限,第九十条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综合该三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的一些适用条件:

1、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依据: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4、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

5、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6、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时间等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南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就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而公司只能吃闷亏。在对待竞业限制上千万不可马虎。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通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邢洋律师
邢洋律师南通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邢洋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层

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咨询

南通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南通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竞业限制、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竞业补偿标准、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解除、竞业限制管理等法律知识介绍。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