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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企业年休假认识误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98人  作者:南通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是否所有加班都可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补休并不适用于所有加班情形,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企业年休假认识误区有哪些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在本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种观点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误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一年”,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说,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他就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他在一年内在两个或以上工作单位工作,则在每个单位休假天数要根据他在该单位工作的天数进行折算。

南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加班管理不是单独的制度体系,而是应该和调休、轮休等与员工工作时长有关的制度联合运作,加班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从员工的情绪调动上,加班费用应当高于日常工资,但是为了做好员工绩效管理,加班时间需要员工提前申请以便生产部门安排工作量。另外,加班也要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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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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