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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14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三)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四)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六)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对此,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可增加“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即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询问员工是否续签,如果员工选择终止,企业就能以此为据,终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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