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哪些事项需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审理的经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内容一般包括如下:
(一)劳动关系的证明(一般是劳动者举证):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一般是劳动者举证):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三)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一般是用人单位举证):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书面记录)。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需要举证):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五)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还需提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需要举证):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