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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加班”?加班的相关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加班的含义

1、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2、种类

(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三)定休假日加班。

二、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消失,每周工作不超过44消失的工时制度。这种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因此,对是否算加班时间要从该标准时间来判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这一点,才能既不误扣工资,也能防止劳动者无理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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