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热电厂爆炸2死9伤
北青网讯,11月8日上午9:43分许,周村嘉周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装置氨水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情况续报。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公安、安监、卫生、消防等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到现场救援。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会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极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公众的恐慌,因此,生产安全十分重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