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未享有五险
原告于1999年3月起到被告处从事钢材退火及清洁工等工作,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与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享有五险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2、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但一金(住房公积金)法律不是强制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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