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
2010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担任修理工,双方规定月基本工资1800,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三个月后,原告被告知工作期限到2010年底,如工作需要随时加班。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未发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班费用,补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补发适用期工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月以上不满一年,故对于试用期的约定不能超过一个月,而双方却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调整为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补发适用期工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关于“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救济”的案例介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试用期的时间。如您有劳动报酬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