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2010年4月25日,原告委派被告驾车送货,被告在返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系工伤,并经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六级。被告的交通事故赔偿经法院判决,赔偿项目中包括了误工期间的工资。2012年2月25日,原、被告之间的工伤赔偿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项目中也包括了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原告认为对被告误工工资进行双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也是违背工伤赔偿差额补足原则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仲案字(2012)第3号仲裁裁决书,即不予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马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50元,合计1609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职工。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受伤后,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为12000元。
另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交通事故赔偿向法院起诉,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取得的赔偿款包括了误工费1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原告于支付被告马宇宙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50元,合计160980元;
律师说法:工伤赔偿是否包括停工留薪?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的误工费并不在五项费用补差范围内。
有关停工留薪的法律规定: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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