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装修致使人员受伤
2015年8月份,被告将自己住房的双飞粉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交给原告进行粉刷。2015年8月25日上午,当原告粉刷至被告家中4楼楼梯间顶棚时,因由被告所提供并搭建的木架断裂,导致原告从木架上摔到楼梯间而受伤。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常宁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在该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告的伤势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原、被告双方由于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谷某支付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
2015年8月份,被告将自己住房的双飞粉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交给原告进行粉刷。2015年8月25日上午,当原告粉刷至被告家中4楼楼梯间顶棚时,因由被告所提供并搭建的木架断裂,导致原告从木架上摔到楼梯间而受伤。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常宁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在该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告的伤势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加工承揽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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