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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辞职后,拖欠工资以及提成

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受聘于被告并到被告的售楼部工作,从事商品房销售。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2日原告辞去被告处工作。被告目前尚拖欠原告2014年10月份基本工资及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12日提成工资。因被告无故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辞去被告处工作,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均无理拒绝。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韦某佣金提成及工资

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到被告下设的项目部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2013年4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工资的增减、奖金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发放。2014年10月3日原告因自身原因书面申请辞职,同日被告下设的分公司收到原告的辞职报告,2014年10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辞职报告,2014年10月12日原告不再到被告下设的贵港分公司处上班。原、被告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12日解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日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韦某佣金提成及工资。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对“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案例的介绍。如您有这方面劳动争议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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