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粉刷屋顶时掉落造成人员受伤
2010年9月中旬,被告费某甲承包了被告朱某的房屋装修、装饰工程,被告费某甲又分包给了被告费某乙进行现场施工,被告费某甲接受分包后又雇佣了原告等5人在现场施工作业。2010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原告和另一人在粉刷房屋顶层时,跨梯中间吊绳突然断裂,原告倒地受伤,被告费某甲、费某乙即将原告送往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治疗,经ct检查,右脚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行住院手术治疗,现已基本痊愈。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费某甲、费某乙立即支付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费某甲赔偿原告管某各项损失
2010年9月中旬,被告费某甲承包了被告朱某的房屋装修、装饰工程,被告费某甲又分包给了被告费某乙进行现场施工,被告费某甲接受分包后又雇佣了原告等5人在现场施工作业。2010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原告和另一人在粉刷房屋顶层时,跨梯中间吊绳突然断裂,原告倒地受伤,被告费某甲、费某乙即将原告送往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治疗,经ct检查,右脚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行住院手术治疗,现已基本痊愈。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费某甲赔偿原告管某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承包后又分包后造成雇员受伤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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