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一、离职证明是被自行制作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属其管辖下人力资源部章,该证明属于伪造证明而非真实证明。
1、被提供的《离职证明》没有经过领导的签名确认,盖的也不是在公安局备过案的公章,而是被自行制作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属其管辖下的人力资源部章。给离职员工出具的《离职证明》都是盖图腾公司在公安局备过案的公章。被在职期间也审核申请在其他员工的离职证明上加盖公章,说明的《离职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并经过审批流程。
2、被提供的《离职证明》竞业限制时限与《保密合同》所要求的竞业限制时限明显不符。被提供的《离职证明》注明的竞业限制期为二年,与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第十七条关于竞业限制期为一年的约定不符。
二、被在处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因此,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三、被从处离职后,入职了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德仓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包括:“光电器材、电子元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五金件、模具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制造销售各种工模具、箱柜、数控设备、电子电气产品”,两者基本一致,说明被违反了《保密合同》约定。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就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法律解读,若您在人力资源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人力资源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