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陈某于2013年1月18日到B公司做电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2013年,由于陈某在工作中多次出错,B公司对其工作作出调整,但陈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2013年6月2日,B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陈某一个月工资。
律师说法:单位是否应书面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况下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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