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承人放弃遗产 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
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到鑫湘石材公司上班,后鑫湘石材公司拖欠李艳雄2014年4至8月工资总计10346元。2015年1月15日,李某就拖欠员工工资一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鑫湘石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资10346元。
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1034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李某经招聘进入被告鑫湘石材公司位于某市暮云街道的工厂从事水磨工作。2014年8月18日,经公司员工投诉,人社局向被告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2014年9月19日,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劳动监察部门、鑫湘石材公司授权代表、员工代表协调,2014年10月中旬被告先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对拖欠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向每人支付了2000元工资,对拖欠工资不足2000元的,据实付清了拖欠工资。2015年1月15日,李某就拖欠员工工资一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发生劳动争议后,被告行政人事办事员制作了一份经员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总表和工资卡号登记表。其中,李某被拖欠工资12346元,拖欠数额一致;发放2000元工资后,李某被拖欠工资余额为10346元。 本院认为: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关于李某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其一,用人单位有提供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二,综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被告授权代表陈述、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总表、工资卡号登记表,各项数据大体吻合,故本院根据2014年1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总表、工资卡号登记表及工资发放情况认定,被告拖欠李某工资103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10346元。
律师说法: 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者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
3,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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