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单位二次约定试用期引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入职被告单位,从事销售区域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月工资3000元。2015年3月8日,被告要求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被告此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现原告不服来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法两次约定试工期的赔偿30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法律规定的不允许两次约定试用期针对的是续签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本案而言并不存在上述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即使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原、被告也仅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且延长试用期协议书是双方签字认可的,相当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单位二次约定试用期 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虽签订了《延期转正协议书》,但该协议实质上仍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二次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000元。
律师说法:单位二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如何维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仅能与原告约定一次试用期。被告主张双方签订了书面延长试用期协议,属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且延长后试用期间并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针对的不仅为续签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亦包括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情况,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该约定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归于无效。其次,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对“单位二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如何维权”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相信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