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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你能否得到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解除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6日,立通公司与通州建总签订《施工协议书》,由通州建总承建立通公司的富民小区K地块住宅项目(现为怡品·蓝庭小区)。约定:工程内容为本工程由地下车库、多层、小高层三部分组成,分别为:1#楼、2#楼、3#楼、4#楼、8#楼、9#楼、11#楼、13#楼为(6+1F)式多层;5#楼、6#楼、7#楼、10#楼、12#楼为(11+1F)式小高层;另加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42100m2,地上建筑面积95793.23m2)。承包范围为建设单位所发工程图纸所有内容。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合同工期为579天。合同价款暂定两亿四千万元。工程款支付:完成地下室及主体三层和回迁户1#楼、4#楼、8#楼、13#楼结构封顶,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5%;主体工程封顶完成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外脚手架拆除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余款3%作为质保金,竣工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014年6月30日,立通公司向通州建总发出四份《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简称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名称为敦化市怡品·蓝庭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中标工期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

2015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敦化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把招标代理费缴至相关单位,立通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的费用,通州建总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立通公司配合通州建总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2015年5月16日,敦化市人民政府、通州建总分别与兴远建筑(邓立明)、五欢土方(王欢)、敦化市百信木业有限公司、延边宏昇建材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天池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延边德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将通州建总尚欠上述材料商的债务转移给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院判决: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4121068元,并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向通州建总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你能否得到赔偿?

关于立通公司在履行解除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向通州建总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按照解除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立通公司应当与通州建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2015年6月5日前办理网签手续,否则按照解除协议第四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若立通公司未如约办理抵房手续或赎回抵账房,应向通州建总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同时每延迟一天支付欠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故通州建总对实现欠款34121068元的期待时间是2015年6月5日。届此期限立通公司未向通州建总支付尚欠款项,则立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折算后约为年36.5%,加一次性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调减为年24%。故立通公司应当自2015年6月6日起以34121068元为基数,按年24%向通州建总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至于立通公司抗辩所称通州建总负有先提交施工资料、发票的先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提交施工资料、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的合同义务,无论依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不足以构成立通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且案涉工程尚未办理合同备案,存在通州建总所称开具发票存在障碍的现实问题。

以上就是“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你能否得到赔偿?”的法律解读,若您在人力资源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人力资源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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