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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换成欠条,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维护?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工资换成欠条

瑞安市红都鞋面加工厂系成立于2014年8月20日的个体户,登记地址为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菜场巷22号,经营者为被告谢洋洋。2014年7月开始,原告李国萍在该厂从事踩鞋帮工作。2014年11月7日,该厂因自行停业而注销。后原告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投诉该厂拖欠工资的情况,该大队于2014年11月25日对被告杨小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该笔录载明:“……我是主要管理人……主要是这批职工集体罢工、以及做的鞋出了点问题,我亏了不少钱……”2014年12月5日,被告杨小兵亲笔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00元的工资欠条一份。

法院判决:杨小兵、谢洋洋支付原告李国萍工资1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杨小兵、谢洋洋支付原告李国萍工资1200元。

律师说法: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维护?

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瑞安市红都鞋面加工厂现已注销,被告谢洋洋系该厂经营者,应对该厂的债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洋洋支付报酬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杨小兵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欠条,并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调查笔录中表示其系该厂主要管理人员且在该厂亏本,表明被告杨小兵实际参与该厂经营,并持有一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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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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