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政策性破产
华阳公司是1988年5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年8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根据国务院将华阳公司纳入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安排,200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撤销华阳公司、停止经营。华阳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被政策性破产,在事实上,已经属于被撤销、解散的状态,不存在任何原有的经营活动、劳动岗位;在法律上,撤销之法律后果当然包括解散之内容,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现华阳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要求确认华阳公司与吴某之间在2000年8月至2006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华阳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华阳公司于1988年8月22日登记设立。200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撤销华阳公司的决定》,决定撤销华阳公司,收缴该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了该公司的一切金融业务活动。2006年,经华阳公司申请,我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华阳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吴某于1988年到华阳公司工作。为证明其与华阳公司在2000年8月至2006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吴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华阳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华阳公司主张,其与吴应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0年8月依法终止,并向本院提供华阳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卷宗,用以证明吴应里不在华阳公司的安置范围之内。吴某认可华阳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卷宗的真实性,但主张华阳公司未对外派管理人员进行安置。本院认为:华阳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吴某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华阳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卷宗,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已与吴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6月29日华阳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依法终止。华阳公司主张,其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0年8月3日华阳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之日终止,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华阳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其特征方面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劳动关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已经将劳动付诸实施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若仅有双方当事人签约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它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三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有单独承担商业经营风险的民事责任。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劳动者的从属性和非自主性。因此,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并不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对内亦是仅仅依照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