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因公死亡
2010年11月30日,田某因交通意外经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期间,田某在被告处工作,但该交通事故伤害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被告未为田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三原告作为家人依法可向被告主张非因工死亡赔偿。三原告为此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原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被告支付三原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0000元、丧葬费5108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5325元,共计30433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三原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0000元、丧葬补偿费36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9600元,合计23200元。
经审理查明,田某系原告张某的母亲、原告张某甲的妻子、原告程某的女儿。2010年11月29日晚,田某从被告处下班后,与另两同事一起到平湖市新艺箱包厂讨要做插忙工的工资,从该厂回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未认定为因工死亡。本院认为,田某在被告公司处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田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未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但仍可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相关待遇,即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根据规定,田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10000元;丧葬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2个月即为3600元;对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原告程某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田某为其子女,故原告程某符合作为田华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条件,费用为9600元。由于三原告所请求的为田某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依据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应由劳动保险基金支出,但由于被告未为田华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故三原告可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被告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三原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0000元、丧葬补偿费36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9600元,合计23200元。
律师说法:员工非因公死亡 家属可获得哪些赔偿?
员工非因公死亡是指由于个人原因而发生的正常或非正常死亡,可能是休假中车祸、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等等原因。
主要赔付标准大概如下:
1、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下:“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赔付主要包含两块内容,一是丧葬费补助;二是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对于丧葬费补助,各个地方规定也不一样。
3、2011年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的对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本人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公司员工赔付标准的总结,总体来说,对于赔付的标准大部分地区基本还是沿用国家1953年的规定标准,同时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中这一块的费用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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