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存在劳动关系 请求落实各项待遇
原告于1976年以农民占地工的身份到峰峰第二帆布厂上班,工作期限直至该厂于1999年破产,长达20年。在此期间,厂方虽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厂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1995年已实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其应视为峰峰帆布厂破产企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并同等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全部利益,但1999年企业破产后,其少领取了864元生活费;2005年在厂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厂方全部承担费用办理了退休,厂方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其未收到破产企业为职工发放的1500元款项;2010年2月安置破产职工时,其未享受到破产安置待遇。此后,原告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未得到解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峰峰帆布厂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峰峰工信局按照峰峰帆布厂职工为原告落实各项待遇合计23045.4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76年,邯郸市峰峰帆布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了东沟村部分土地,同年原告王某因系该村村民以农民占地工身份进入邯郸市峰峰帆布厂工作,当时的工资结算形式为企业支付给东沟大队,大队再支付给占地工本人。1998年7月16日,邯郸市峰峰帆布厂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邯郸市峰峰帆布厂破产后,原告王某从东沟村大队领取了3456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1976年以农民占地工的身份进入邯郸市峰峰帆布厂后,未经劳动部门录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王某诉称企业破产后1999年其少领取864元生活费及2005年在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由厂方全部承担费用办理了退休,厂方却未给其办理退休。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王某应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原告王某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直到2014年1月13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能够获得破产各项待遇?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对因企业关闭破产提前退休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制度。超过该期限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申诉权。该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诉讼法上的制度。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主要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联系,这种联系有的学者称之为“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视为消灭时效意义上的仲裁时效”。也可以说是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原告王某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直到2014年1月13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并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就能够获得破产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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