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单位单方降职调岗 劳动者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及理由:我于1996年2月1日入职被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我认为解除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单位单方降职调岗 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以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为原告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因而拒绝签收相应文件并拒绝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被告第一次将原告的岗位由经理降职为队长,理由为原告考核得分48%,不胜任岗位工作,第二次又以部门撤销为由将原告岗位调整为项目销售维护或电话中心调度。被告就原告考核得分的客观性及不胜任经理的岗位工作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其在部门撤销后为原告安排新工作岗位时亦未与原告充分协商,未明确其职级及工资待遇,因此原告有理由不同意单方的调岗决定从而拒绝签收调岗通知并办理交接、接受新岗位的培训。被告以此认定原告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欠妥,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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