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者提起诉讼
2008年11月2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公司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9月30日。次日,原告接收了该通知。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对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无异议。法院判决:单位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不胜任、违纪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违法解除
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日至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9月22日,被告以原告不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销售业绩欠佳,不能胜任工作,且工作态度消极,常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现象为由,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被告并未提供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有效证据。其次,虽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现象达一定程度后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议定、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示、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等均无相关证据支持。即便《考勤管理制度》通过了民主程序议定、公示并经员工学习,但同时被告公司设有工会组织,本案被告称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与工会协商过,工会无异议,但对此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依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律师在此提醒您: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违纪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事先通知工会,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相信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