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劳资双方起争议。
1、原告某公司、被告张某双方于2009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止,约定后勤工作岗位。双方共同确定被告的月均工资标准为2053元。 2、2015年12月,原告决定变更被告的工作岗位。 3、2016年11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因其未达最低职级考核标准予以淘汰处理,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发放被告2016年10月份的工资;被告累计已工作7年。 4、2016年11月29日,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裁决: 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份工资;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因原告不服裁决而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属违法解除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单方变更被告的工作岗位,之后以“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如下:1、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资2021元;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3元/月*7个月*2倍=28742元;两项合计支付30763元。;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单位是否应赔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单方决定变更被告工作岗位,继而以未达最低职级考核标准予以淘汰处理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属违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照: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在此提醒您: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相信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