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仅凭离职证明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并非原告员工,也未向原告提供过劳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调查得知,被告与原告员工张某相识,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1日,张某擅自为被告出具一份离职证明,便于其外出找工作,但被告获取离职证明后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被告承认其自行填写离职证明,原告及张某均对离职证明内容不知情,原告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采信了被告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并据此作出错误裁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00元。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如下: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仅凭离职证明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以被告是否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服务证”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原告聘用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被告提交的工作牌、加盖原告公章的离职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于2015年4月1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已向原告释明应由该公司对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义务,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拒不提供被告的工资清单,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被告在法院庭审中的当庭陈述以及加盖原告公章的《离职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为3300元。
再次,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原告未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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