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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发放工资 员工工资如何算?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未发工资

原告于2015年5月3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会计,每月工资2800元,未签劳动合同,工资是与人事部协商的,但没有书面依据。2015年7月3日被告公司停产,未向我支付2015年5月3日至7月2日期间的工资5600元。被告欠付原告工资5600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特申请法院判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00元,请求对被告所有资金包括国家补贴的所有资金予以优先支付上述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工资、养老保险及津补贴发放表”,原告拟以此证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的工资情况,原告陈述称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微信委托石某协助处理2015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七天以及之前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未发放工资事宜,陈某已予认可。原告还举示了“工资表”照片,陈述称该组照片于2016年8月从被告公司原办公室电脑资料拍摄而来。还查明,2017年1月25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石某等79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资、养老保险及津补贴发放表,照片、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案为凭,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5月3日入职至7月2日期间的工资5600元,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缺乏足够依据,其短信记录仅能证明其提出过工作时间和工资主张的意见,没有被告负责人的确认,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得的工资数额。原告在本案中举示的“工资、养老保险及津补贴发放表”,虽然加盖有被告单位印章,但该发放表的形成过程显然不合常理,被告单位停产已久且未履行多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石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协调处理所谓未发工资的过程存疑,罗某在该发放表上签字也未获得合法授权,因此该发放表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的事实,原告举示的所谓工资照片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律不应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请求发放工资 员工工资如何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关于“请求发放工资,员工工资如何算?”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工资的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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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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