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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被认定为工伤后 企业怎么赔?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周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不给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0年4月25日,某物流公司的员工马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系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马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六级。马某的交通事故赔偿经法院判决,赔偿项目中包括了误工期间的工资。2012年2月25日,某物流公司、马某之间的工伤赔偿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项目中也包括了马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某物流公司认为对马某误工工资进行双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也是违背工伤赔偿差额补足原则的。故起诉要求撤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仲案字(2012)第3号仲裁裁决书,即不予支付马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双倍赔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案中马某停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在应扣除的五项费用里,因此,在获得交通事故案中的误工费赔偿后,马某仍可以向企业主张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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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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