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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算工伤吗?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周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企业给员工垫付医药费

2010年12月9日早上8点,徐某骑车自己的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摔倒。某公司收到徐某电话即送徐某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8万多元医药费。后某公司为徐某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未能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未被认定。某公司这才发现徐某的事故并不属于工伤事故,也不是视为工伤的情形。某公司与徐某协商医药费退回事宜,此后,徐某退回部分医药费。

律师观点:不能简单理解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该条法律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首先,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因工作需要进行的交通。关于“上下班途中”法律、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作展开。

其次,事故责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那么,也不构成工伤。

再次,事故得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一般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不是交通事故,自然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就没法认定工伤。

以上案例,徐某的事故为单方事故,且自己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并没有报警和事故认定,因此,不属于工伤范畴。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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