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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拖欠工资

原告于2015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保安,双方签订的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800元,按保安排班早晚倒班,每月工时210小时左右外加夜班补助每月大概200元左右,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6年9月19日止,但被告累计拖欠员工两个月工资外加工装费400元,体检费200元合计386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工资1930元和2016年9月工资1330元,外加工装费400元,体检费200元合计386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支付原告杨某2016年2月工资1930元、2016年9月工资1330元合计326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2月始在被告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公司2016年对外正常营业,为原告开工资的人为祖某,被告称其为被告公司的债权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装费400元、体检费2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被告有限公司正常营业,被告不能以其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拒付原告工资。因被告未提供考勤记录等不欠原告工资的证据,为此拖欠工资的数额应以原告起诉金额为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装费400元,体检费2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案不予保护,如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一次支付原告杨某2016年2月工资1930元、2016年9月工资1330元合计3260元.

律师说法: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此限属无故拖欠。

其它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以上是关于“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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