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诉称,我系被告公司员工,于2008年2月15日正式入职,从事物业保洁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均由被告定时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资,并领取工牌、工服上岗,期间多次因工作出色被评为优秀员工。2016年1月11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下班途中必经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重伤至今未能痊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无责任。我认为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在上下班必经道路上发生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待遇。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合计148017元;3、支付原告2016年元月至十二月病假工资31200元。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公司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原告吴某诉称其于2008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进入其公司工作时间为2009年2月。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1月11日11时30分左右,2016年1月11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在下班途中必经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重伤至今未能痊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无责任。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出院,此后未再到被告单位上班,亦未向被告办理书面请假。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委该决定,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劳动争议纠纷。结合被告在庭审中承认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2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合计148017元及支付2016年元月至十二月病假工资31200元的问题。因赔偿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本案原告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并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且被告对原告的上述受伤亦不予认可为工伤,故原告请求赔偿工伤待遇尚不具备前置条件。鉴于原告主张的上述工伤待遇和病假工资事项,均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应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不服裁决才能依法提起诉讼,而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直接提起该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公司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发生工伤事故 公司如何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赔偿如下:
1 、职工(包括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2 )劳动合同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的证明材料; (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4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当场或在 15 日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
5 、工伤认定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工伤认定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或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 、工伤认定机关自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或者诉讼代理人,并抄送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8 、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 20 年。
9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关于“发生工伤事故 公司如何赔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工伤赔偿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