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试用期内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雇员工
2016年8月2日,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从事财务岗位,月薪5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等。2016年9月25日,某物业公司以杨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并以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由不支付杨某任何经济补偿。杨某不服,咨询律师。
员工疑问: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吗?不能胜任工作是什么意思?
律师观点:随意解除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规定,试用期内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试用期内公司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案中公司提出杨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举证证明杨某具体存在哪些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解除合同并不合法。
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