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案例  >  如何确定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如何确定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王某于1975年8月到单位工作,2013年1月退休。2015年10月8日,王某经向社保机构查询得知单位一直以应发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王某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低而遭受损失,且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已无法补缴,损失无法弥补。2015年11月11日,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重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向王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款656877.60元,但该仲裁委于同日以王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王某主张单位未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造成其遭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王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某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主张单位持有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额度30%的发放记录,但王某对该主张除自行陈述外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尽管单位拒绝举示相应证据,本院亦无法据此推定王某的该项主张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按6%的费率缴费,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有关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威海市人社局预测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100元。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100元和3500元两个档次。各用人单位可以此数为参照。职工工资收入低于2100元的,暂按2100元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2100元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待2012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社保中心将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依据公布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统一对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补收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

以上是关于“如何确定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工伤事故纠纷案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变更案例等。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