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税后(扣除应缴纳的劳动保险等五险后)4,500元人民币。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6年8月1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76,769.1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辞职。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拖欠工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76,769.14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76,769.14元
本案中,原告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依法按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现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共计76,769.14元,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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