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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能否得到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78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税后(扣除应缴纳的劳动保险等五险后)4,500元人民币。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6年8月1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76,769.1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辞职。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拖欠工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76,769.14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76,769.14元

本案中,原告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依法按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现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共计76,769.14元,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能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人力资源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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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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