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口头答应支付工人工资 却迟迟未果
2015年7月至8月间,四原告一起为被告王某承包的当阳水泥厂和污水处理厂工地提供劳务,约定工资为每人每天202元。四原告在当阳污水处理厂工地劳动一天后到当阳水泥厂工地劳动,同年8月18日离开工地时,经核算被告应付四原告工资15000元,口头承诺完工后给付。后被告于2016年4月支付四原告2000元工资,下欠13000元,口头承诺年底付清。但被告未按期给付下欠工资,也不向原告说明欠款理由。2017年2月13日,四原告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在猇亭承包工程,便到猇亭找到被告讨要工资,被告给四原告一起出具欠条“今欠赵某、李某、陈某、胡某在当阳水泥厂做工工资13000元,大写壹万三千元正。承诺工资在2017.5.12号前给付”。但被告既未按期给付,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也不告知其下落。故四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时支付下欠工资。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四原告劳务工资每人1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工资。四原告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后,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劳务工资的法律责任。故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是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约定。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付四原告劳务工资每人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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