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原告王某在某商务宾馆工作,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王某在该宾馆工作至2016年5月18日离开了工作岗位,但该商务宾馆未为王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发放给王某2016年5月1日至18日的工资。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请该商务宾馆支付其2016年5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3000元。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王某提供了该商务宾馆未给其发放工资的证据,本院应认定该商务宾馆拖欠王某的工资未予发放,因此,该商务宾馆应当及时、足额给其发放工资,对王某主张该商务宾馆支付其2016年5月份18天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诉请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综上所述,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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