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6年12月26日,原被告(天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2017年4月6日,双方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4月6日解除,该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等事项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7年4月6日。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原告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投缴了社会保险。原告投缴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为5年7个月。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月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失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造成原告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故在失业期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原告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应当按月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至原告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之日止,最长18个月,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1050元,第十三至第十八个月,每月1010元(如遇标准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
律师说法:劳动者因单位原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保局发【2016】55号)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故而本案中被告应当按月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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